重【案情简介】
赵某,男,现年52岁,系某村村民。同村王某在赵某耕地附近种了几棵树,随着时间的推移,树长到了十多米高,枝繁叶茂,严重影响了赵某耕地农作物生长。

为此,赵某不止一次地要求王某把那几棵树砍掉,可王某总是不予理睬。

赵某认为农民本来就是以土地谋生的,农作物生长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自己的经济收入,王某的树木遮挡自家土地阳光那么多年,理应赔偿经济损失并且砍伐树木消除妨碍。而王某认为,树是自己栽的,砍不砍伐是自己的事,不由外人来管。

再说了,在同村这种树木遮阳的现象又不罕见,凭什么自己要因赵某的一句话把多年的树砍伐掉。赵某无奈,只得向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受理后,调解员通过向王某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达成以下协议:王某同意砍掉影响较大的树木,剩余树木赵某不得再强做要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树木根枝伸延,危及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栽种在赵某耕地旁边的树木,已经对赵某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根据上述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应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王某应该砍掉对赵某造成影响的树木。
【案件警示】
在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要本着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互谅互让,不能相互设置人为障碍,无事生非,造成无回旋余地之势。营造邻里和睦的美好生活环境,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需要我们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相邻权,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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