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9年春天,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相识,二人几乎是一见钟情。相识以后,小王和小李很快便陷入了热恋当中。2010年2月,小李觉得他和小王的感情已经到了可以结婚的程度,再加上小李父母一再催促小李结婚,于是在2010年2月14日,小李买了戒指向小王求婚。小王觉得小李对自己很真诚,便答应了小李的求婚。只是小王的父母要求小李必须将他所有的那套商品房过户到小李和小王两人的名下,否则他们不同意小王和小李的婚事。小李遂向小王及小王的父母承诺说,他愿意将他所有的一套商品房赠送给小王。但是因小李购买的商品房尚不足五年,房产证过户需要交一笔费用,小李便提出是否可以先不过户,等过几年税金少点再过户。同时,小李为了让小王的父母安心,当面签署了赠与协议。小王及其父母拿到协议也就放了心,同意了小李的请求。

2010年5月,小王和小李在家人及亲朋好友的祝福下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及两人生活自主能力的不足,导致双方对生活琐事处理不好,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渐渐地,两人的感情在不断的争吵中变得越来越淡。小王和小李的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双方都觉得已经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于是,两人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准备协议离婚。在谈到财产分割时,小王提出小李已经把房子赠给她了,她手上还有小李签署的赠与协议,要求这房子归自己所有。丈夫小李却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子,撤销以前的赠与行为,并说这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王没有关系。小王在咨询律师以后才知道,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小王虽然拿着房产的赠与协议,但是因房产没有过户,该协议竟成了一纸空文。

律师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丈夫小李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子,撤销赠与。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可能只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缺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没有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但是,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仍然可以请求交付。

《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还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就本案来讲,在赠与的房屋未过户之前,如果赠与人反悔,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虽然小李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是因为该房产并没有过户给小王,小李还是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将房屋收回的。

温馨提示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法院会予以支持。受赠方为了确保房产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公证细则》

第七条 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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